閩注會協[2010]37號
頒布時間:2010-05-18 08:54:3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綜合評價我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整體質量,引導提升專業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提高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能力,我會制定了《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印發,請組織會計師事務所有關人員進行討論,并在5月28日前將意見書面反饋我會注冊部。
附件:《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
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綜合評價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整體質量,引導提升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提高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福建注協)負責組織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并公布綜合評價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每年5月份,我會根據事務所上報的數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
第五條 每年6月份,將在我會網站進行公示后公布綜合評價得分前二十家的信息。
對于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填報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四)因故終止;
(五)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批準設立未滿一年(不含合并設立);
(六)省注協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事務所,可自愿申請參加綜合評價。每年4月30日前,填寫《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情況表》),上報福建注協審核。
省外事務所在福建境內設立的分所,在參加綜合評價時視同獨立所管理;其他分所不參加綜合評價。
第八條 事務所在填報《情況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合并、分立的事務所應提交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明、相關決議、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事務所及其分所應對《情況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每年業務檢查時,我會將根據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填報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十條 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包括:總收入、注冊會計師人數、培訓完成率、行業領軍人才后備人選人數(以下稱領軍人才人數)、資深會員人數、參與行業重大活動情況、受行業表彰情況、黨建情況、處罰和懲戒情況等九項指標。
(一)總收入,是指事務所上報的、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數據,不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成員所的收入和評估收入。
省外事務所在福建境內設立的分所的收入僅指該分所的收入,不包括總所或其他分所的收入;本省事務所在福建境外設立的分所的收入也不列入總收入。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務所在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的、經省注協確認的數據。
(三)培訓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務所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時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本所注冊會計師人數的比率。
(四)領軍人才人數,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已通過中注協組織的測試并選拔的領軍人才人數。
(五)資深會員人數,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經中注協確認的資深會員人數。
(六)參與行業重大活動情況,在上一年度內,經省注協確認的、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參與行業重大活動情況。
(七)受行業表彰情況,在上一年度內,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對行業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受中注協、省注協表彰的情況。
(八)黨建工作情況,在上一年度內,經行業黨委確認的、事務所黨支部完成黨建工作中心任務突出情況。
(九)處罰和懲戒情況,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內,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十)福建注協在組織綜合評價時,可結合本省工作實際情況追加相應的指標,并在申報材料之前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綜合評價指標中的總收入、注冊會計師人數、培訓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權重計算得分。
領軍人才人數、資深會員人數為直接加分項,每名加0.5分。
參與行業重大活動情況為直接加分項,每次加0.5分。
受行業表彰情況為直接加分項,事務所受表彰按次計算,人員受表彰按人次計算;受中注協表彰每(人)次加1分,受省注協表彰每(人)次加0.5分。
黨建情況為直接加分項,視黨建工作中心任務完成突出的,每次加0.5分。
處罰和懲戒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一)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并處的,一次減5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并處的,一次減4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3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2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1分。
(二)注冊會計師受到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每人次減4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受到刑事處罰的,按照對事務所的最高處罰減分。
第十二條 綜合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總收入得分+注冊會計師人數得分+培訓完成率得分+領軍人才人數得分+資深會員人數得分+受表彰情況得分+參與行業重大活動得分+黨建情況得分–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應減分值
(一)總收入得分=(某事務所總收入/上一年度事務所收入前二十名平均值或上一年度綜合評價前二十名事務所收入平均值)×70
綜合評價第一年使用上一年度事務所收入前二十名平均值;以后均使用上一年度綜合評價前二十名事務所收入平均值。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得分=(某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上一評價年度前二十家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10
(三)培訓完成率得分=(某事務所完成繼續教育的注冊會計師人數/該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人數)×20
(四)領軍人才人數得分=領軍人才人數×0.5
資深會員人數得分=資深會員人數×0.5
受表彰情況得分=受中注協表彰(人)次×1+受省注協表彰(人)次×0.5
參與行業重大活動得分=參與行業重大活動次數×0.5
黨建情況得分=完成黨建工作中心任務突出的次數×0.5
(五)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六)福建注協追加新的指標做為綜合評價計算依據的,將在申報材料之前及時調整綜合得分的計算公式;福建注協追加新的指標僅作為輔助信息披露的,將在申報材料之前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表:
《年福建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基本情況表》
事務所(分所)編號 | 事務所(分所)名稱 | ||||
總收入(萬元) | 審計收入(萬元) | 注冊會計師人數 | |||
完成規定培訓學時的注冊會計師人數 | 領軍人才人數 | ||||
從業人員人數(不含注冊會計師人數) | 合伙人(股東)人數 | 分所數 | |||
注冊會計師年齡結構 | 40歲以下(含40歲) | 40-60歲(含60歲) | |||
60歲以上 | |||||
注冊會計師學歷結構 | 本科及以下 | 碩士(含雙學歷) | |||
博士及以上 | |||||
省外設立分支機構數量 | 資深會員人數 | ||||
參與行業重大活動(次數) | 說明 | ||||
受行業表彰(次數) | 說明 | ||||
黨建工作中心任務完成突出(次數) | 說明 | ||||
前3年中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受處罰、懲戒的情況 | |||||
事務所填表人(簽字) | 聯系電話 | 填表日期 | |||
事務所(分所)負責人(簽字) | 聯系電話 | (加蓋事務所(分所)印章) | |||
省注協審核意見 | 審核人(簽字) | 審核日期 | |||
復核人(簽字) | 復核日期 | (加蓋省注協印章) |
注:1.“總收入”、“注冊會計師人數”、“完成規定培訓學時注冊會計師人數”、“領軍人才人數”、“合伙人(股東)人數”、“從業人員人數”、“注冊會計師年齡結構”、“注冊會計師學歷結構”、“省外設立分支機構數量”和“前3年中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受處罰和懲戒的情況”“資深會員人數”、“參與行業重大活動(次數)”、“受行業表彰(次數)”、“黨建工作中心任務完成突出(次數)”所需填寫的數據均指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數據。
2.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有關規定,可以豁免參加繼續教育的人員,計入完成規定培訓學時注冊會計師人數。
3.“分所數”應包括事務所所有分所數,“合伙人(股東)人數”應包括事務所總、分所所有合伙人(股東)人數。
4.“參與行業重大活動(次數)”、“受行業表彰(次數)”、“黨建工作中心任務完成突出(次數)”應在相應的“說明”中列明詳細的情況,何時何地參加什么活動受到什么表彰或完成情況怎么樣等。
5.“前3年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受處罰和懲戒的情況”中,應列明處罰或懲戒的年度、文號和發文單位。
6.省外事務所在福建境內設立的分所參加綜合評價時適用本表。
7.事務所填表人務必將聯系方式填寫完整,以便省注協核對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