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財綜[2010]3號
頒布時間:2010-01-18 18:37:36.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物價局
省直有關部門,省管各企業,各設區市、直管縣財政局、物價局: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收費行為工作的意見》(冀政[2009]2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08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9]46號)要求,我們編制了河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包括《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現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下簡稱收費項目)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執行的收費項目。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收費項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是根據國家或省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項目的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及資金管理方式等,應按照目錄中注明的文件規定執行。
二、為防止重復設立收費項目,明晰收費項目管理級次,對于中央批準設立并授權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收費項目,按《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中所列的省級收費標準文件執行;對2007年省收費項目目錄中7個部門的17項收費項目歸并至中央項目目錄,資金管理方式按歸并后的中央收費項目規定執行。
三、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在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以《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為準,凡未列入本目錄和不符合目錄所列文件規定的收費范圍、標準的收費項目,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都應當停止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拒繳。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四、各設區市、直管縣財政、物價部門應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包括全國性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項目(其中,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實施的收費項目不得列入目錄),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收費目錄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備案。
五、各級各部門要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設區市、直管縣財政、物價部門要在本市主要媒體公布現行合法收費項目目錄;各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制作公示欄,在收費點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征收依據。中央和省依法增設、取消或者變更有關收費項目、征收范圍、標準的,各相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在收費點公告。
附件:1、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略)
2、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略)
3、歸并至中央項目目錄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照表(略)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