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發[2008]32號
頒布時間:2008-11-14 14:40:19.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1992年以來,我省各地陸續開展了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繳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并取得一定進展。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發〔2008〕1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晉發〔2008〕11號)要求,就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型農保)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 指導思想。新型農保制度要與我省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為目的,以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蓋農村適齡人口為工作任務,逐步建立“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新型農保制度,實現農村居民老有所養。
(二) 基本原則。新型農保制度要堅持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合理確定籌資額度和保障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農民自愿參保的原則,在體現公平的同時,建立激勵機制。
(三) 目標任務。新型農保試點要在堅持基本制度的框架下,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新型農保工作發展任務目標為: 2008年啟動試點,從2009年開始逐年擴大試點,爭取2012年試點縣(市、區)適齡參保人數達到50%以上,2015年覆蓋所有縣(市、區),適齡參保人數達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實現全覆蓋。同時,鼓勵各市選擇有條件的縣(市、區)擴大試點范圍,加快建立新型農保制度。
二、參保范圍和資金籌集
(四)參保范圍。本省農村適齡(16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居民,均可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保。
被征地農民和農民工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資金籌集。新型農保制度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制度,資金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方式籌集。新型農保基金由個人賬戶基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
個人繳費與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村集體(或其他經濟實體)的繳費補助計入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在積累期內,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實行分段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復利計息。
政府補貼部分計入基礎養老金,納入當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六)籌資標準。個人賬戶基金,由農村適齡居民按不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純收入5-10%的標準繳費;有條件的村集體(或其他經濟實體)可對參保農民給予一定數額的繳費補助。基礎養老金,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分擔,自試點開始,參保的農村適齡居民,在其繳費達到規定標準和年限的條件下,確定為每人每月30元;繳費每滿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對于試點開始時已達60周歲以上的農村老年居民,按每人每月30元確定。基礎養老金由省、市、縣按1∶1∶1的比例分擔。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并對計劃生育優待戶等特殊群體給予照顧,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承擔。
鼓勵經濟條件好的地方,在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配套發放的同時,對繳費期的參保農民給予酌情補助。
三、領取條件和享受待遇
(七)領取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農保待遇。
1.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 自試點開始,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
3. 未按上述規定繳費年限繳費的,可延長繳費期5年。如繳費年限仍不滿上述規定,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保險費的。
對未享受過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已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取得社會保險資格后,方可從試點開始時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八)待遇支付。參加新型農保到齡領取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兩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計發月數(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計發)。
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每人每月30元與按繳費年限增加部分之和〔30+(30×1%×繳費年限)〕。
自試點開始已滿60周歲及以上的農村居民,未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政府按月支付30元基礎養老金直至身故。
參保對象因身份改變或身故的,原個人賬戶資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
(九)待遇調整。養老金計發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變化定期調整。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標準。
四、基金管理和制度銜接
(十)基金管理。新型農保基金以縣級為核算平衡單位,個人賬戶基金與基礎養老金分賬管理,實行全省統一預決算。
個人賬戶養老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管理辦法”運營管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基礎養老金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預算、核定、發放流程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基礎養老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十一)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基金管理,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強化基金監督,杜絕虛報、冒領、拖欠、擠占、截留、挪用基金和違規操作基金問題的發生。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強對養老金的全程監管,強化行政監督、紀檢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十二)制度銜接。開展新型農保制度試點工作,要妥善處理好與原農保制度的銜接。
1.對于已經參加農保、年滿60周歲且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變的同時,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2.對于已經參加農保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按新型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原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型農保個人賬戶,按新標準進行核算。對原個人繳費部分,可按新型農保個人繳費標準折算繳費。
3.參加新型農保人員跨市、縣(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五、組織領導和服務宣傳
(十三)組織領導。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新型農保試點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勞動保障、財政、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山西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組(以下簡稱省新型農保領導組),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試點的有關具體工作。
各市要從統籌城鄉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統籌規劃,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選擇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報省新型農保領導組審定。試點縣(市、區)要在充分調研、縝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新型農保領導組辦公室審批后組織實施。
(十四)經辦服務。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業務程序,逐步推廣和運用新型農保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個人賬戶等基本要素的完整準確。要將新型農保管理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絡為新型農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做好做實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等工作。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提取管理費。另外,根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確保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加大信息系統建設投入,提高經辦機構管理服務能力。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原則上按每位參保農民補助3元的標準,納入試點縣(市、區)財政年度預算,用于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的問題。
(十五)宣傳發動。建立新型農保制度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試點工作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力度,使廣大農村干部群眾了解、熟悉新型農保制度,理解、支持新型農保工作,使更多的適齡農村居民參加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