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辦發[2008]98號
頒布時間:2008-12-19 11:11:05.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現將省人口計生委、省林業廳制定的《關于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對計劃生育家庭給予優惠的辦法(試行)》予以轉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關于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對計劃生育家庭給予優惠的辦法(試行)
(省人口計生委 省林業廳)
為了在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推進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建設,激勵和引導更多的群眾實行計劃生育,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發〔2007〕35號)、《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晉發〔2008〕24號)和《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要求
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各級組織在制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時,要充分體現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把對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優惠納入改革方案之中;特別是村(居)民自治組織在制訂集體林地承包方案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充分征求群眾的意見,保障程序的落實,同時還要保障計劃生育優惠政策的落實。
二、計劃生育家庭優惠對象、標準及資格確認
優惠對象:涉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本省戶籍人口中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和雙女絕育家庭。
優惠標準:在核定發包集體林地面積和核定承包總人數的基礎上,可給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和雙女絕育家庭獎勵1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積。
資格確認:獨生子女家庭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雙女絕育家庭需持有夫妻一方的《絕育證》。
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有關計劃生育的具體問題,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和林業部門共同協商,妥善處理。
三、實施程序
(一)村級初審。首先由村或社區制訂林改方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決定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若林改方案通過,由村或社區在摸底的基礎上按承包林地優惠對象資格條件或限制對象標準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村(居)民公開欄和本村(居)其他合適的位置公示七日;對公示無異議的報鄉級復審。
(二)鄉級復審。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本鄉(鎮、街辦)計生辦、林業站、派出所等部門對村級上報的資料進行逐人復核,必要時指定專人進村入戶核實。將復審結果反饋到村級進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仍為七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核準確認。
(三)縣級確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鄉級上報的資料,指定專人進行核準,局辦公會集體研究終審確認。確認結果通過縣(市、區)廣播、電視或報紙等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將無異議的承包林地優惠對象和限制對象,匯總填寫《山西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優惠對象花名表》,加蓋公章后一并移交縣級林業部門。
(四)落實政策。縣級林業部門根據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山西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優惠對象花名表》,在實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中落實計劃生育優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在實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落實計劃生育優惠政策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領導。各地林業部門和人口計生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人口計生部門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確保計劃生育優惠政策落實對象有關情況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林業部門要嚴格按照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花名表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二)強化宣傳。各地要注重通過多種媒體和手段對這一政策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大力營造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社會輿論環境和氛圍,讓廣大農民群眾了解這一政策,引導更多的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三)嚴明紀律。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落實計劃生育優惠政策是一項政策性強、影響面大的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從嚴要求,確保工作質量和政策實施的公平、公正。省林業廳和省人口計生委將對各地的實施工作進行督查,凡發現弄虛作假、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