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政辦發[2008]292號
頒布時間:2008-10-18 16:07:23.000 發文單位:無錫市政府辦公室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對口支援四川省綿竹市漢旺鎮天池鄉災后重建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無錫市對口支援四川省綿竹市漢旺鎮天池鄉災后重建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無錫市對口支援災區災后恢復重建資金(以下簡稱援建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51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對口支援四川省綿竹市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蘇辦發〔2008〕16號)、《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支援四川地震災區抗震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社〔2008〕53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對口支援四川省綿竹市漢旺鎮、天池鄉災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錫委辦發〔2008〕10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對口支援四川省綿竹市漢旺鎮、天池鄉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援建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安排、總量控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災區災后恢復重建專項規劃所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援建項目輕重緩急進行安排,援建資金的計劃安排實行集體決策,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并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
援建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要求,按照經批準的建設規模和內容組織實施,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確保援建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三條 支援災區災后重建工作應根據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政策、統一進度、統一資金使用”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實施援建資金預算管理。
第四條 援建資金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按照《無錫市對口支援四川省綿竹市漢旺鎮、天池鄉災后重建工作方案》,根據經市援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市援建辦)下達的援建項目任務書所確定的項目,由市援建現場指揮部編制援建資金項目總量預算和分年度項目明細預算,經市援建辦下設財務組(以下簡稱財務組)初審,市援建辦復審后報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并執行。
第五條 援建工作各項目按照批準的援建資金預算分年度執行,實行總量控制,各項支出嚴格按經批準后的預算執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援建資金主要指通過財政安排、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的,專項用于對口支援四川省綿竹市漢旺鎮、天池鄉地震災區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的資金。
第七條 援建資金來源包括:
(一)四川汶川地震發生后,無錫地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災區和災民向社會捐助接收機構(主要是慈善會和紅十字會)捐贈的款項和物資。
(二)我市各級政府,包括市本級、宜興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新區、錫山區、惠山區,從2008年起連續三年,每年按不低于當年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標準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上述地方財政籌集資金的結算繳納辦法如下:
(一)明確額度,各級分擔。一市七區及市本級分級承擔,分擔額度計算辦法:宜興市、錫山區、惠山區、新區按各自一般預算收入計算;三城區和濱湖區根據屬地征管財政體制,共享收入部分按共享比例計算,區級收入部分由區級承擔,市級收入部分由市級承擔。具體額度由市財政局統一計算明確。
(二)每季匯繳,考核通報。一市七區及市本級每季度按照當地當季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計算承擔資金金額,匯繳“無錫市抗震救災專戶”(帳號:32001618636059000112,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無錫分行)。各地繳納情況,市財政局將及時考核,予以通報。對未補繳的地區,由市財政在往來中扣繳;省管縣地區,提請省財政通過往來扣劃。
(三)年終清算,體制結算。年度終了,市財政與一市七區及市本級進行資金額度清算,相關地區應于清算通報后三天內補繳無錫市抗震救災專戶。對未補繳的地區,由市財政在年度體制結算中扣繳;省管縣地區,提請省財政通過體制結算扣劃。
第九條 援建資金必須全部納入無錫市抗震救災專戶管理,各市(縣)區捐贈資金及政府財政安排資金應當全部匯集到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隱匿賬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條 援建支出是指為保證支援災區災后重建順利進行所必須的合理、合法的各項支出。
第十一條 援建支出應本著合理、必須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各項費用開支的范圍和標準要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掌握。
第十二條 援建支出主要包括:
(一)對受災居民或家庭的各項補貼。
(二)建設和修復災區城鄉居民住房。
(三)建設和修復城鄉道路、供(排)水、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
(四)建設和修復學校、醫院、廣播電視、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
(五)提供就業服務和人才技術支持。
(六)其他商定的對口支援項目。
援建支出應嚴格按上述排序規定安排資金,并根據資金來源總量實行剛性支出與彈性支出的匹配平衡,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其中:捐贈資金主要用于災區災民的各項補貼支出、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對硬件設施項目的資金安排應科學論證,不留缺口。
第十三條 援建資金安排的項目涉及政府采購及工程招投標事項的,嚴格按政府采購及工程招投標相關規定執行,并可納入當地政府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程序:援建資金使用時,由援建現場指揮部根據經批準的年度援建資金預算,每半年向市援建辦提出申請,經市援建辦財務組審核并經市援建辦報市領導小組批準后,按季度向現場指揮部撥付。市援建現場指揮部應按項目進度和合同規定向建設單位撥付援建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章 財務報告、分析和決算
第十五條 援建現場指揮部應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按月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清晰,按季向財務組提供財務分析報告,按年編制財務決算。
第十六條 援建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十七條 援建結束后,援建現場指揮部要做好財務清算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清算報告。財務清算報告經審計部門審計后,報市委、市政府及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八條 援建現場指揮部財務資料應建立會計檔案,并按規定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援建工作的各項財務收支活動、財產物資管理等工作按規定接受市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審計部門對援建項目資金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二十一條 援建現場指揮部應當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撥付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監督機制。
第二十二條 援建工作人員違反會計和財務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和處分,情節嚴重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會計期間從援建工作開始至援建完成審計清算結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