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稅協[2008]24號
頒布時間:2008-07-21 16:45:16.000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武漢、西安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根據會員的要求,并經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原《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部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19日第三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8年7月6日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及地方稅協組織履行職能的經費來源,規范會費收取使用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按照《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入會登記管理辦法》批準入會的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均應依照本辦法交納會費。
第三條 會費交納標準,按團體會員、執業個人會員、非執業個人會員分別確定。
團體會員為稅務師事務所或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成立的其他涉稅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當年度稅務代理、涉稅服務、涉稅鑒證等業務收入總額,實行交納會費的比例超額遞減的辦法,
即:1、年度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年業務收入的1%交納;
2、年度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
3、年度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至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
4、年度業務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交納。
執業個人會員按每年800元交納,非執業個人會員按每年50元交納。
第四條 團體會員的會費按季提存,上半年的會費于當年7月15日以前交納,下半年的會費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納。
個人會員的會費年終一次交納或在年檢時交納。其中:執業會員的會費由所在稅務師事務所代收代交。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申請終止時,應當同時交清會費。
第六條 地方協會負責會費的收取及上交工作。
第七條 地方協會當年收取的會費(不含非執業個人會員的會費和地方協會浮動比例收取的會費),在次年4月底前,按30%的比例上交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其余部分留地方協會,并于上交后不超過1個月時間內報送結算表。
非執業個人會員的會費由地方協會全部留用。
武漢、西安二個省會城市的協會與所在地的省級協會的會費分成比例,由省協會商市協會確定。
第八條 會費用于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而開展工作所需的各項開支,包括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關專項工作會、理論研究、行業宣傳、信息網絡、業務交流、會刊發行、教育培訓、外事交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及辦事機構等方面所需正常經費開支。
第九條 各級協會要加強對會費收支使用的管理監督,建立會費收支賬簿,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會費的使用情況應定期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作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十條 按規定交納會費是每個會員應盡的義務,對不按照本辦法交納會費的會員,可按照本協會章程及《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入會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年檢不予通過、直至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會費收支報告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 地方協會要嚴格按照此辦法的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變更收費標準和上交比例。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將實行檢查制度,把會費收交情況作為考評地方協會工作的內容之一,并對會費收交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協會,給予通報表揚,并適當獎勵;對會費收交做得差的給予批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原《中國稅務咨詢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