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6]68號
頒布時間:1996-02-13 14:31:25.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省《關于江蘇省送變電工程公司承建的輸變電工程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的請示》(蘇地稅函[1996]116號)收悉。關于輸變電工程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現批復如下:
輸變電工程一般是由變電所安裝及線網架設等項工程組成。如果整項工程是一個納稅人承包的,并且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應在其機構所在地納稅。
19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