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257號
頒布時間:1999-05-12 14:37:44.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局《關于對設備檢修業務征收營業稅等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營[1998]594號)收悉。關于為化工等生產企業的大型成套裝置提供的維修服務如何征收流轉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你市維修化工等生產企業所用的大型成套裝置的維修費,是參照建筑行業的收費標準確定的,因此,維修單位為化工等生產企業維修塔、罐、管道等裝置取得的維修費收入,暫按“建筑業”稅目中的“修繕”項目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不得比照。
19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