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1]6號
頒布時間:2011-0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月27日起,對進境物品稅稅目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中原歸入稅號2的計算機、視頻攝錄一體機等信息技術產品和照相機歸入稅號1中,稅率相應地從20%降到10%。
二、將原歸入稅號2中的“攝像機”更名為“電視攝像機”,稅率維持不變。
三、調整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見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2011年修訂).doc
海關總署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