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916號
頒布時間:2008-11-13 11:17:17.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51號文件規定,本文于2011年10月1日起廢止。
北京、天津、山東、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廣東省(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報來《關于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公司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轉讓有關稅收事宜的請示》(中國石化財〔2008〕494號),反映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先后在廣東、山東、安徽等地成立了8個成品油管道項目部,負責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的成品油管道運營管理工作,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擬將上述8個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的產權整體轉讓給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現將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將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整體轉讓給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企業產權整體轉讓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的規定,上述轉讓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