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財發[1999]32號
頒布時間:1999-03-23 09:45:28.000 發文單位: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審計署令第8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一條 為使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明確工作責任,保證工作質量,根據《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181號),結合審計署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工作程序,是指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工作步驟和規程。包括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總體實施方案的制訂、下達和組織實施;審計結果的綜合匯總;起草向國務院總理提交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代擬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落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起草向國務院辦公廳的報告。
第三條 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四條 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總體實施方案應在審計署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基礎上制定,安排的審計項目包括: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確定的財政部、國稅、關稅、國庫、省級財政決算、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等中央預算執行審計項目;擬將審計成果列入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其他財政專項資金審計項目。
第五條 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總體實施方案的內容,包括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審計項目、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工作要求。編制程序:。
一、財政審計司于每年6月上旬,根據審計署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出編寫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總體實施方案的框架和思路,報主管審計長批準后,印發署各有關審計司和派出審計局。
二、署各有關審計司和派出審計局應根據署統一部署,結合具體情況,按一級預算單位和財政專項資金,編制中央預算執行審計方案草案,于6月底前送財政審計司協調匯總。
三、財政審計司根據匯總情況,草擬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總體實施方案,提交主管審計長審核,7月中旬提交審計長辦公會議討論,經研究確定后,8月正式下達執行。
第六條 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應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總體實施方案組織落實。執行中遇有情況變化,需要調整審計項目或重點內容時,須報經審計長辦公會議批準。
第七條 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按以下分工組織和實施。
一、財政審計司負責組織對財政部具體組織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有關審計司應派人員參加。
二、財政審計司負責組織特派員辦事處對上一年度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本級財政決算進行審計,對本年度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金庫及其所屬機構執行中央預算情況進行審計。
三、金融審計司負責組織特派員辦事處對本年度人民銀行系統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四、署各有關審計司和派出審計局按照業務分工,負責對中央各有關部門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五、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按專業對口原則,由有關業務主管司分別組織實施。
第八條 審計實施工作結束后,署各有關審計司和派出審計局于3月20日前,向財政審計司提交中央各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報告和財政專項資金審計情況匯總報告。派出審計局在提交審計報告的同時,應一并提交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復印件和審計工作底稿復印件。
匯總過程中對審計事實或問題定性不夠清楚、準確的,有關單位應進行解釋并補充說明材料;對嚴重事實不清、定性不準的,由財政審計司提出建議,報主管審計長審定。
第九條 中央預算執行審計處理原則由審計署統一制定。
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政審計司提出財政部、國稅、關稅、國庫、省級財政決算和中央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處理原則,金融審計司提出人民銀行系統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處理原則,署其他審計司就負責的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事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分別送法制司審核后,報主管審計長審定。各單位要嚴格按上述要求執行,確有特殊情況,須報經主管審計長批準,并通知財政審計司。
第十條 審計決定與審計意見書正式下達前,均應提交法制司進行復核。
署各有關審計司應將草擬的審計決定與審計意見書連同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復印件、審計工作底稿復印件,提交法制司復核。
各特派員辦事處將財政決算、國庫、國稅、關稅的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復印件、審計工作底稿復印件,送財政審計司審核,并由財政審計司草擬審計決定與審計意見書,提交法制司復核。
各特派員辦事處草擬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預算執行審計決定與審計意見書,送金融審計司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后,提交法制司復核。
各派出審計局草擬的中央各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決定與審計意見書,由財政審計司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后,提交法制司復核。
第十一條 署各有關審計司和派出審計局于4月底前提交草擬的審計決定與審計意見書,經法制司復核后于5月底前正式下達,辦公廳發文明分送財政審計司2份。
第十二條 財政審計司應于每年5月上旬完成審計結果報告初稿。辦公廳根據署領導意見,于5月底前完成審計結果報告修改工作,6月上旬完成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審計結果報告在送交審計長會議討論之前,財政審計司應將報告中涉及署有關審計司和派出審計局的內容印發給相關單位進行復核。復核內容包括問題的事實、定性和文字表述等。復核結果由各有關單位領導簽字確認。辦公廳根據復核結果對審計結果報告作進一步修改。撰寫工作完成后,復核結果的有關資料由財政審計司存檔保管。經復核后寫入審計結果報告的問題,如需變動,應報主管審計長批準。
第十四條 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定稿后,署各有關審計司和派出審計局應根據財政審計司提出的要求,完成對有關問題的解釋材料,財政審計司負責匯總工作。解釋材料主要包括審計查出問題的具體情節、定性依據、處理情況等方面內容。
第十五條 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決定落實情況的匯總工作,由財政審計司負責完成。
署各有關審計司和派出審計局按照業務分工,落實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9月底前將情況送財政審計司匯總。財政審計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落實1997年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決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125號)的要求,草擬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決定落實情況報告,經主管審計長批準后,于11月底前報國務院辦公廳。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十六條 對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的綜合匯總工作,由財政審計司在每年10月份完成,11月底前向主管審計長提交綜合匯總報告。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