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11]122號
頒布時間:2011-12-27 13:35:00.000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進一步規范為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出具證明工作,提高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會制定了《關于規范為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規范為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關于規范為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了提高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規范為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出具證明工作(以下簡稱出具證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出具證明工作的重要性
擬設立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以下簡稱申請人)在申請設立事務所時,由全體合伙人或者股東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為其出具從事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這項工作是《注冊會計師法》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第24號令)賦予注協的一項行業管理職責。做好出具證明工作,有助于保證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有助于促進事務所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事務所的執業質量,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近年來,在出具證明工作中,地方注協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比如,充實審查內容,將職業道德水平、專業勝任能力等納入審查范圍;嚴格審查程序,細化操作流程;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建立個人情況核實制度。但由于各地做法存在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標準不一的現象,因此,有必要統一規范出具證明工作。
二、全面落實出具證明工作的審查內容
地方注協出具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情況證明時,應當重點審查與申請人相關的以下內容:
(一)職業道德。申請人在申請出具相關證明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在申請出具相關證明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事務所而被地方注協作出不予出具相關證明的決定,或者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二)勝任能力。申請人報送的本人出具的近五年審計業務報告檔案全部目錄(須由事務所加蓋公章確認),以及申請人直接參與、能夠證明自己專業勝任能力的業務報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及復印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為審計報告,須由事務所加蓋公章確認),并且最近兩年的報告應當是申請人擔任項目負責人簽字出具的。地方注協也可以對申請人的其他業務報告隨機抽查。
(三)會員義務。申請人參加繼續教育和按時交納會費的情況,以及遵守協會章程和相關制度的情況。
(四)專職執業。申請人與原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檔案存放證明或退休文件原件,以及申請人在原事務所繳納社會保險和領取工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年齡。對年齡超過60周歲的申請人應當慎重審批,年齡在65周歲以上的人員不得擔任新設立小型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股東。
三、認真履行出具證明工作的程序
出具證明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請。申請相關證明,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件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到地方注協辦理。
(二)受理。地方注協應當采取一所一審或者按月集中審核的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調查。地方注協根據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況,利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和執業情況進行現場調查或者調閱業務報告和工作底稿,評價申請人是否具備擔任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的職業道德和勝任能力。
(四)審議。地方注協根據本地區情況,通過注冊管理委員會或相關專門委員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合伙人或者股東資格進行民主審議。
(五)公示。地方注協應當將符合條件擬出具證明的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執業資格、執業經歷等基本情況在本協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公眾監督。
(六)出證。地方注協根據調查、審議和公示情況,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出具或者不予出具從事審計業務情況證明的決定。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的,須告知申請人延長審查的理由和時間。如申請人在最近5年內存在轉會情形的,相關證明應當根據時間由相關地方注協分段出具后,再由現注冊關系所在地注協出具完整的證明。
(七)備案。地方注協應自出具證明之日起30日內將證明文件報送中注協備案;相關地方注協分段出具的,則由現注冊關系所在地注協辦理備案。中注協發現出具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地方注協。
四、做好出具證明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保證工作規范性。各地方注協要充分認識出具證明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落實本指導意見;中注協負責監督指導、地方注協負責具體實施,形成制度完善、審查規范、程序嚴格的工作機制。
(二)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效能。各地方注協在出具證明工作中,要樹立以會員為中心的理念,不斷提高服務意識、豐富服務內容、優化服務流程、規范服務方式,切實解決出具證明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進一步提升協會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科學化和精細化。
(三)加強后續監督,保證出證效果。各地方注協應當將出具證明工作與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和執業質量檢查工作結合起來。對現有合伙人或股東的執業情況定期檢查;對新設立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股東的執業情況,在當年的任職資格檢查中全部實地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