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11]599號
頒布時間:2011-07-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決議,為促進生豬生產持續健康發展,大力支持生豬公共防疫體系建設,從2011年8月1日起,將現有的屠宰環節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標準由每頭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比例維持不變,中央財政按調整后的補貼標準繼續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補貼40%、50%、60%。
此次調整補貼標準后,中央財政不新增下達2011年補貼資金。請各地從《財政部關于安排2011年生豬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通知》(財建[2010]705號)已下達資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專項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608號)的規定,落實應負擔的地方財政補貼款后,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病害豬貨主及屠宰企業。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款如有不足,地方財政可先行墊付,以后據實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