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11]36號
頒布時間:2011-07-04 15:57:09.000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辦56號文件”精神和中注協“五代會”關于實施新業務拓展戰略的要求,統籌推動和規范示范基地建設各項工作有序開展,我會起草了《會計服務示范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請各地注協(已建立示范基地的會同示范基地建設有關方)結合當地實際,提出意見建議,并于7月25日(周一)前將相關意見反饋至我會。
聯系人:宋祉健;電話:010—88250227;傳真:010—88250090;
電子郵箱:yjfzb@cicpa.org.cn。
附件:《會計服務示范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抄送: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示范基地建設簽約各方。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會計服務示范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服務于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社會事業全面進步,深入實施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新業務拓展戰略,推動和規范會計服務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示范基地是指由各方共同創建,推動注冊會計師行業為某一區域、產業、行業、企業和項目提供創新型審計鑒證和會計咨詢等服務,在支持服務國家重點戰略、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企業轉型升級等方面起到重要示范意義,具有重要推廣價值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將在“十二五”期間建設30個左右示范基地。
第四條設立示范基地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行業服務創新和滿足服務需求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義和推廣價值。
(二)服務需求主體比較明確、服務需求具有一定規模、服務領域比較新,并具備先行先試的基礎和條件。
(三)合作各方高度重視,支持示范基地建設,各項政策能夠保障示范基地正常運行。
(四)能夠建立健全的領導和管理架構,提出完整可行的規劃與工作方案。
對于尚未達到示范基地標準,但在某一區域、領域具有特殊示范意義的,可設立試點項目。
第五條示范基地的申報和確定。
(一)示范基地按照屬地原則,由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各地注協”)推薦。
(二)申報示范基地需向中注協報送以下材料:
1. “會計服務示范基地申報表”(樣式見附1);
2. 示范基地建設合作框架協議(樣式見附2);
3. 示范基地建設工作方案。
(三)在合作各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中注協對建立示范基地予以確定。
第六條示范基地建設合作框架協議應包括合作各方、創建示范基地的必要性、協議主要內容和保障措施等。
示范基地建設工作方案應包括領導機構與分工、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配套措施等。
第七條中注協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公布示范基地評價結果及獎勵情況,交流示范基地建設進展,協調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商議年度工作計劃要點,討論網上信息平臺建設與維護,確定聯合開展研究專題等事項。
各地注協與合作方組建示范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本示范基地的管理與協調工作,負責確定工作組的職責任務、組成人員、工作目標、年度工作計劃,牽頭研究落實相關配套政策,負責制定示范基地建設規劃,確定建設任務,組織推薦會計師事務所進入示范基地等。
工作組負責示范基地的各項具體工作,并向聯席會議和本示范基地建設領導小組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樣式見附3)。
第八條各示范基地制定的具體管理制度、辦法和政策措施,報中注協備案。
第九條中注協不定期組織對示范基地進行評價(評價表見附4),并根據評價結果進行獎勵。
第十條中注協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示范基地予以一定獎勵。
1. 示范基地各方面工作不斷取得進展,區域、產業、行業、企業和項目發展與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相互促進,穩步提升;
2. 示范基地受到中央和當地(省級)主要領導關注并做出重要批示,對示范基地建設起到重要示范和推動作用;
3. 示范基地在某一業務領域開發取得重要進展,對于示范基地建設、行業收入增長起到重要作用;
4. 示范基地對區域、產業、行業、企業和項目發展起到重要促進作用。
獎勵情況在每年舉辦的聯席會議上公布。
其他合作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第十一條對于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基本條件、未執行合作協議的,對示范基地予以取消。
第十二條試點項目的申報、確定與管理參照示范基地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注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