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會[2011]14號
頒布時間:2011-04-08 14:21:14.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提高企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公平有序競爭,加快形成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布局,我部草擬了《財政部關于引導企事業單位科學規范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請研究提出意見或組織征求相關單位意見,于2011年5月6日之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
征求意見稿全文可在財政部網站會計司子網站下載,網址為:
聯 系 人:王宏 王晶
聯系電話:010-68552536 010-68553012(帶傳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會計司注冊會計師處
郵政編碼:100820
電子郵箱:wangjing1123@mof.gov.cn
附件:財政部關于引導企事業單位科學規范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財政部關于引導企事業單位科學規范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精神,提高企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公平有序競爭,加快形成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現就引導企事業單位科學規范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是指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等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行為。企業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其他審計、審閱、咨詢等業務參照本意見執行。事業單位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企業采用招標方式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的,應當遵照《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招標規范》(財會[2006]2號)執行。
三、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照《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財金[2010]169號)執行。
四、大中型企業,應當選擇與自身規模、行業地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
在同等條件下,對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優先考慮:
(一)由財政部和證監會推薦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
(二)具備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三)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特殊的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
五、境外上市企業,金融、能源、通信、軍工企業以及其他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型骨干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選擇有利于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
六、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注冊會計師協會建立省級會計師事務所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和優選庫制度的,應當嚴格遵循公開透明、動態調整的原則,充分考慮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情況和本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實際。省屬大中型企業,可以優先選擇進入省級會計師事務所優選庫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
七、小型企業代理記賬業務及審計業務、農村會計委托代理及審計業務,原則上應當選擇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具備條件的小型企業,也可以選擇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
八、企業選擇與自身規模、行業地位和社會影響明顯不相匹配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的,財政部門應當將該單位及承接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并予以密切關注。
九、本意見所稱小型企業,是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小企業或微型企業。大中型企業是指除小型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本意見所稱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由財政部、證監會推薦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10家左右會計師事務所。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較高水準,能夠為大中型企業單位、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20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雖未進入行業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會計師事務所優選庫中進入前10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比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除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