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11-02 10:30:31.000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2004年11月2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 CICP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會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地方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財政部、民政部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指導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注冊會計師注冊;
(二)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組織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四)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范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六)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八)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代表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一)指導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
(十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依法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并經申請批準者和依照規定原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依法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為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后續教育;
(七)自覺維護注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托的任務。
第九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七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八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擬訂,經理事會批準執行。
第十二條 對注冊會計師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境內、外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準,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采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準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管理辦法;
(六)審議理事會提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2/3以上出席,并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提議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職能部門的設置;
(七)審議、批準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八)審議、批準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如果理事、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準,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于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并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財政部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
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置,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財政部批準。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理事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準。
第八章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其章程由當地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并報本會和當地政府主管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以下成立注冊會計師協會,須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批準,報本會備案,其組織運行、職責權限,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所在地省級協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本會會員,可以組織成立本會地區會員聯誼會。
第九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