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9]225號
頒布時間:2009-12-09 11:17:49.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財務會計制度,我們制定了《2009年度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本套報表為企業向財政部門報送的年終財務會計決算統一格式,適用于境內、境外所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他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可參照使用本套報表格式。
二、本套報表由報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業補充指標表組成,其中報表封面、主表、附表適用于所有企業(單位)填報;行業補充指標表適用于相關行業的企業選擇填報。
三、企業要以真實的交易事項、完整的賬簿記錄為依據,在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和權益,正確結轉損益,依法進行年終審計等工作的基礎上,編制《2009年度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并按規定認真組織錄入、審核、匯總(合并)工作。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四、本套報表為基層與匯總(合并)統一格式,基本填報單位級次為:大型企業(含大型企業集團)為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企業,第三級以下企業并入第三級填報;中小型企業為第二級以上(含第二級)企業,第二級以下企業并入第二級填報。基本填報單位是指具備法人資格、獨立核算并能夠編制完整會計報表的企業(單位)。
五、以產權為紐帶組建的企業集團,母公司除編制本級會計報表外,還應當編制集團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范圍及編制方法按《企業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等38項具體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中對合并報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境外國有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外幣折算》等相關規定填報。分戶填報和錄入的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編制方法,落實填報工作任務,明確分工,精心組織,嚴格審核,確保報表數據的真實、合法和完整。
(一)2009年度企業決算報表報送財政部的時間為:2010年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將本地區所屬企業報表匯總上報財政部企業司一份;中央部門應將所屬企業的報表匯總報送財政部企業司和有關業務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業在向財政部企業司和有關業務司報送報表的同時,抄送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報送內容包括:1.2009年度匯總的決算報表、編制說明、匯編范圍企業戶數變動分析表。按以上順序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并加蓋本單位印章;2.匯總和全部基層企業分戶計算機數據、匯總的決算報表編制說明電子文檔;3.對本地區企業審計報告的總體審核意見;4.對本地區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工作組織情況的總結;5. 對本地區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的分析報告。
(三)中央各部門報送內容包括:1.2009年度匯總的決算報表、編制說明、匯編范圍企業戶數變動分析表。按以上順序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并加蓋本單位印章;2.匯總和全部基層企業分戶計算機數據、匯總的決算報表編制說明電子文檔;3.對本部門企業審計報告的總體審核意見;4.對本部門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的分析報告。
(四)中央管理企業報送內容包括:1.2009年度合并的決算報表、財務狀況說明書、會計報表附注、匯編范圍企業戶數變動分析表、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情況表。按以上順序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并加蓋本單位印章;2.合并及全部基層企業分戶計算機數據、財務狀況說明書及會計報表附注電子文檔;3.中介機構對集團公司合并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審計意見、管理建議書。出具了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還應同時提交對審計報告相關內容提出的財務處理、賬務調整意見或者報表編制的有關情況和意見;4. 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分析報告。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在編制2009年度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統一下發的數據處理軟件、參數進行決算數據的逐級錄入、審核和匯總工作。
(六)財政部將于2010年4月對全部國有企業及集體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進行驗審。為保證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信息質量,財政部將對各地方、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的決算工作,注冊會計師及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檢查,并予以通報。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下發的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統一格式向企業布置決算工作,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報表格式和內容。確因工作需要,需增設一些補充報表的,應按照合理、實用、簡明的原則,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各地方、中央各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在報表編制和報送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財政部企業司聯系。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