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12〕63號
頒布時間:2012-07-04 16:51:46.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相關文件下載: 2013-1-17桂財稅〔2012〕63號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