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1-12-30 10:55:02.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規定,現將我區實施車船稅征收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二、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公告所附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三、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以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征車船稅。
四、車船稅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五、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六、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七、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保險時按照自治區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八、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一次性申報繳納本年度車船稅,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
(二)購置的新車船,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九、扣繳義務人應當于次月1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并解繳上月代收代繳的稅款。
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經核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十一、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