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國稅函[2011]475號
頒布時間:2011-1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礦區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