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83號
頒布時間:2010-09-21 16:53:35.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通知通知如下:
一、對示范區內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是指注冊在示范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經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企業相關技術人員,是指企業重要的技術人員和企業主營管理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開發和向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四、對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且按照現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在收個人所得稅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五、技術人員獲得股權后再轉讓時,對轉讓的差價收入,即轉讓收入高于獲得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的部分,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經有關部門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可享受上述延期納稅的優惠。
七、請北京市根據以上規定研究制定對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延期納稅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