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3號
頒布時間:2011-10-12 17:00:46.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廈門市商務局 其他地方機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以下簡稱財稅[2010]64號文)規定,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現就我市執行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的登記確認
(一)本市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應先向市商務局提請辦理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登記確認。合同登記確認的具體手續,參見《廈門市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工作流程》(附件1)。服務外包業務確認范圍按財稅[2010]64號文執行。
(二)納稅人提請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經市地稅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三方審定并請專家組評審通過后,由市科技局出具《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證書》(附件2)并加蓋公章,具體認定辦法見《廈門市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工作流程》;納稅人申請免稅的離岸服務外包收入超過《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證書》認定的金額,應辦理合同變更,向市科技局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和與境外單位簽訂的補充合同。由市地稅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三方審定通過后,對超過核定金額部分出具《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變更確認單》(附件3)。
二、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備案管理
(一)報送資料。合同確認后,納稅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1.免征營業稅備案報告(企業自擬)。
2.《營業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附件4)。
3.與境外單位簽訂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須同時提供外文合同復印件和中文翻譯件,翻譯件上注明“翻譯件與原件意思一致”字樣,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企業公章,須加蓋騎縫章),復印件留存并加蓋騎縫章。
4.市科技局出具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證書》、《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變更確認單》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由主管地稅機關留存。
5.與合同執行金額相對應的外匯收匯憑證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由境外單位委托境內機構支付的,須提供來源于境外單位收入的證明材料,如:境外單位與境內機構簽訂的委托合同、匯款單、受托單位收到的銀行收款通知書等。
6.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備案資料,需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1.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是否經過認定。
2.是否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3.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是否由境外單位支付或境外單位委托境內機構支付。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稅收優惠項目備案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出具《營業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附件5)告知納稅人。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規定,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后,納稅人方可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納稅人在辦理營業稅納稅申報時,應在《廈門市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附件6)中的“非審批減免稅(費)額”和“非審批減免說明”填報,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五)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情況進行跟蹤分析,每半年將免稅數據上報市地稅局稅政一處。
三、其他事項
(一)在我市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如屬分支機構的,其應在我市繳納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按財稅[2010]64號文規定執行。
(二)財稅[2010]64號文所稱“從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中的“境外單位”包含委托境內機構支付的境外單位:“收入”包括以人民幣、外幣結算的收入。
(三)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取得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按《廈門市地方稅務局摘轉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廈地稅發[2010]53號)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廈門市科學技術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廈門市離岸服務外包技術合同確認工作流程的通知》(廈科聯[2011]5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廈門市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工作流程
2. 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確認證書
廈門市地稅局
廈門市商務局
廈門市科技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