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規[2010]10號
頒布時間:2010-12-02 17:23:54.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的規定,按季申報營業稅的外資企業申報繳納2010年4季度營業稅時,應以2010年12月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因2011年1月申報2010年4季度營業稅時只需申報2010年12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申報的稅款不匹配,無法通過網上辦稅系統的邏輯關系校驗,因此申報2010年4季度營業稅的外資企業,須采用上門申報的方式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場所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時,須分所屬期填報兩張納稅申報表:一張所屬期為 2010年10月1日-11月30日、另一張所屬期為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
自2011年4月起,按季申報的外資企業可正常使用網上辦稅系統進行納稅申報,不再需要上門申報。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