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2010]50號
頒布時間:2010-05-07 11:39:13.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明確契稅收入考核口徑的通知》(桂財預〔2010〕5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地稅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核算處理。已將契稅征收業務劃轉完畢的地稅機關,要根據國庫提供的對帳單在《廣西地稅信息系統》補錄財政部門已征收入庫的契稅信息;還沒有劃轉完畢的,待劃轉完畢后一次性在《廣西地稅信息系統》補錄財政部門已征收入庫的契稅信息。并在次月的稅收電月報、稅收會統報表中反映。
二、退庫處理。已將契稅征收業務劃轉完畢的地稅機關,如發生契稅退稅,由負責征收的地稅機關辦理退庫手續;沒有劃轉完畢的,則實行誰征收、誰負責辦理退庫手續。
各地要加強與當地財政、國庫的溝通,認真做好契稅劃轉工作,確保契稅信息準確、完整錄入《廣西地稅信息系統》。
二0一0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