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10]28號
頒布時間:2010-03-05 16:29:45.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房管局、市房屋權屬登記事務中心:
為了做好歷史遺留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登記契稅征管工作,進一步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保證購房人能夠順利取得房屋產權證,現將歷史遺留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契稅征管相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區、縣建委、房管局依據《關于歷史遺留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0〕1號)在為歷史遺留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購房人單方辦理房屋登記前,應及時向本區、縣地方稅務局出具《歷史遺留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證明函》。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憑《歷史遺留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證明函》,為購房人辦理繳納契稅手續。
三、購房人在辦理歷史遺留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契稅繳納手續時,需向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購房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購房的,應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稅務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預售備案房屋,提交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未預售備案或申請人與備案的購房人不一致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備案的購房人已故的,提交繼承公證書;
(三)交齊合同約定房價款的購房發票或收據;
(四)房屋登記表;
(五)稅務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復印件。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