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2010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0-07-14 15:20:11.000 發文單位: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農林牧產品采購環節營業稅的通知》(藏政發[2010]34號)的規定,現就調整農林牧產品采購環節營業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取消綿羊毛、山羊毛、牛絨、山羊絨、牛皮、綿羊皮、山羊皮、山羊羔皮、牛羊膽、松脂、花椒、蘑菇、木耳、貝母、胡黃連、雪蓮花、天麻、紅景天、黃芪、桃仁、原竹、秦艽等農林牧產品采購環節營業稅;保留蟲草、松茸的采購環節營業稅。
二、對從事蟲草采購的單位和個人,仍按照10%的稅率征收采購環節營業稅;對從事松茸采購的單位和個人,按照5%的稅率征收采購環節營業稅。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