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辦[2010]248號
頒布時間:2010-05-17 14:14:51.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家稅務局,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取得我國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3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遵照執行:
一、對我國居民企業向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股息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不再免征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一項較大的政策變化,各級國稅局要認真學習相關政策規定,向扣繳義務人廣泛做好宣傳講解工作,督促扣繳義務人自覺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二、我區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局負責國際稅收的業務部門可與當地稽查部門協同配合,按照總局要求抓緊時間對上市公司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和檢查,區局將向自治區證券管理部門調查了解上市公司向非居民企業派發股息情況,并將相關信息發送企業所在地州市國稅局進行進一步核對檢查。
三、在調查和檢查中發現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所在地主管國稅局應責令其限期扣繳,扣繳期限不得晚于2010年6月15日,并依據稅收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非居民股東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嚴格按規定履行申請和審批手續,在扣繳期限內未履行完審批手續的,應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已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征稅后,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批確認應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對多繳納的稅款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五、上市公司所在地(州、市)國稅局應于2010年6月20日前以正式公文將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局(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
六、對非居民稅收實行專業化管理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必然趨勢,各級國稅局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區局將在適當時機對各地非居民稅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附件:國稅系統征管企業所得稅的新疆上市公司名單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