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函[2010]53號
頒布時間:2010-08-02 14:58:02.000 發文單位:
松原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松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課征滯納金等有關問題的請示》(松地稅函〔2010〕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由于掛牌成交確認書約定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需另外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否則視為競買人放棄競買資格,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掛牌成交確認書不應作為生效的土地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在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開具土地出讓金繳款憑證日期為準。
二、納稅人逾期繳納契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10號)規定,依法課征滯納金。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