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函[2008]477號
頒布時間:2008-12-16 16:23:17.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勞務派遣企業納稅有關問題的函》(新勞社函字[2008]518號),要求對勞務派遣企業納稅地點予以明確。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勞務公司)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力,取得的管理費收入,按照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勞務派遣企業(勞務公司)機構所在地。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