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8]188號
頒布時間:2008-07-07 16:31: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
《自治區地稅系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6月12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地稅機關應高度重視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管理工作,按照《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嚴格申請、受理、審核(實地核實)程序,明確受理、審核人員和審核部門的職責,逐級審核,嚴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關。
二、主管地稅機關管理部門的初審人員,應對納稅人申請程序、上報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核實,提出準確的調查初審意見。
三、各級地稅機關受理審核納稅人申請時,應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ㄒ唬┘{稅人是否發生較大損失,并且確實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二)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包括現金、所有賬戶存款以及其他貨幣資金)余額是否真實,有無虛提(計)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三)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特別是納稅人賬戶余額證明是否真實、完整。
四、納稅人提交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各級地稅機關應按照《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的內容,逐級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上報,不得由納稅人直接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報送。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區局(征管處)反映。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