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函[2008]379號
頒布時間:2008-10-08 16:26:26.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7〕101號文件規定,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將公路聯合運輸業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公路聯合貨物運輸業務,是指其一項貨物運輸業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路運輸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貨物運輸業務。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單位依照其與貨主所簽訂的運輸合同的要求承運貨物,應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向付款人(貨主)開具貨運發票;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依照其與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單位所簽訂的運輸合同的要求承運貨物,應以其向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向該運輸單位開具貨運發票。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應當由其主管地稅機關或其主管地稅機關認可的中介機構代開發票。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單位以其取得的全部運輸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運輸價款的差額繳納營業稅,并以合作單位(或個人)向其開具的貨運發票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