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稅發[2008]第118號
頒布時間:2008-06-16 16:56:19.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省地稅直屬稅務分局、省地稅直屬小浪底稅務分局,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中牟縣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啟用綜合征管軟件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功能模塊的通知》(國稅辦發〔2008〕33號)要求,為加強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現將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協議的簽定
委托代征協議是規范稅款代征委托方與受托方行為的法律文書,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是做好稅款代征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務必在7月30日前,以同一行政區域內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單位,對等簽定委托代征協議。若有特殊情況無法按時簽訂的,7月25日前向省局寫出專題報告。
二、功能模塊的啟用
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征管軟件中開發了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時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功能模塊,模塊的啟用由系統參數“22021-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需要預繳稅款(Y/N)”、“22025-代開發票時是否對代征稅款進行強制監控(Y/N)”、“36049-國地稅是否簽署了代征協議(Y/N)”和三個系統參數控制,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已經將上述三個參數設為私有參數,各地國地稅簽署代征協議后,在票證領用和操作培訓到位的基礎上,適時將上述三個系統參數設置為“Y”,啟用代開功能。
三、征收票據的使用和結報
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時,使用地方稅務局的征收票據,由國家稅務局向簽訂代征協議的地方稅務局領取,省國家稅務局統一將系統參數“36050-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時使用的稅票種類”設置為使用地稅票。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當建立代征稅款備查賬,逐筆、序時、分項目登記代地方稅務局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并于每月例征期結束后3日內,連同征收票據一起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結報。主管地方稅務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為主管國家稅務局票據領用、票款結報繳銷等工作提供便利。具體結報程序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代征協議中予以明確。
主管地方稅務局負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統計工作。
四、代征稅款的入庫和退稅
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當將代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照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就地繳入國庫。主管國家稅務局為納稅人代開的發票作廢或銷貨退回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由主管國家稅務局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地方稅務局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五、工作要求
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時為地方稅務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利于加強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納成本,是國地稅協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實抓好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委托代征工作,盡快建立委托代征的協調和聯系工作機制,各自指定一個職能部門負責牽頭承辦各項協作事務,責任到人,本著“依法協作,優化服務、強化監管,信息共享”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努力減少漏征漏管,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請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于7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情況和取得的效果,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報省地方稅務局和國家稅務局。
附件:綜合征管軟件代開發票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操作說明(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