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地稅發[2009]41號
頒布時間:2009-02-20 16:14:29.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區)地稅局,省、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不發廈門):
為了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稅、契稅(以下簡稱“耕契兩稅”)的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征收管理
耕契兩稅實行單稅種申報,不同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應分開申報。納稅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耕契兩稅。申報時,應按照地稅機關的要求,填寫并提交《福建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福建省契稅納稅申報表》和其他相關申報資料。所附的申報資料應列清單(見附件1)。
受理申報的地稅機關應按規定開具相應稅收票證交納稅人。
二、減免稅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99號)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方案》(閩地稅發〔2005〕224號),對我省“耕契兩稅”減免作如下規定:
(一)“耕契兩稅”的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所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減免稅申報。
依法享受契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內,或具備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條件時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減免稅申報。
(二)“耕契兩稅”的減免稅申報實行單獨申報。即實行單稅種減免申報且不同的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應分開申報。
(三)“耕契兩稅”減免稅受理機關為各級地稅局設置的征收窗口,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受理。各級地方稅務局應指定專人受理、審核批準減免申報事項。
(四)“耕契兩稅”減免稅由納稅人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申報。納稅人申請減免“耕契兩稅”的,應如實填寫《福建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稅申報表》(附件3)或《福建省契稅減免稅申報表》(附件4),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見附件2)。所附證明資料應列清單(詳見附件1)。
(五)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以及對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耕地占用稅減免、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契稅減免,由省局辦理減免稅手續;其余暫由縣(市、區)級地稅局辦理。
(六)受理窗口的減免稅審核人員應對納稅人提交的全部資料進行審核。審核減免稅申報表各項內容填寫是否正確,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并提出審核結論和理由。對具有普遍性,減免稅證明資料較明確、規范的,實行窗口即時辦理。對于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員應于當日在減免稅申報表上簽字并加蓋業務受理章,對部分減免的,按規定開具耕地占用稅、契稅完稅憑證;對全部免稅的開具耕地占用稅、契稅免稅證。《耕地占用稅免稅證》、《契稅免稅證》只能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征稅專用章。對于顯然不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并轉入稅款征收程序。
對需上級征收機關審批或情況較為復雜需向上級征收機關請示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情況,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手續。
(七)對需上級征收機關審核批準或情況較為復雜需向上級征收機關請示的減免稅項目,審核人員應及時提交主管地稅局,參照報批類減免稅的工作程序進行。
由縣(市、區)級地稅局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需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縣(市、區)級地稅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報設區市局審核,設區市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送省局,省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審核完畢的,需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對達到大額減免稅標準的,按照《福建省地稅系統大額減免稅集體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閩地稅發〔2008〕243號)規定辦理。
(八)需要對減免稅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情形的,地稅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制作調查報告。
(九)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稅,實行逐級備案制度。
由縣(市、區)級地稅局審批的項目,減免稅額超過30萬元的,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設區市地稅局備案;減免稅額超過100萬元的,在報備設區市地稅局的同時向省地稅局備案。
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耕地占用稅減免以及契稅的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由省地稅局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備案時應報送減免申報表、用地批準文件等相關資料。
三、退稅管理
納稅人申請耕地占用稅、契稅退稅的,按稅收退稅規定執行。其中減免退稅、誤收退稅的,納稅人需提供申請退(抵)稅報告、退(抵)稅申請書、相關帳戶信息和完稅憑證。對以下情形申請退稅的,還需提供相應資料:
(一)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申請耕地占用稅退稅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文件;
2、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方確認已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證明。
(二)因出售方(或出讓、轉讓方)違約,申請契稅退稅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1、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
2、出售方(或出讓、轉讓方)確認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無法提供土地、房屋權屬交付給承受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證明;
(三)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申請契稅退稅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法院判決書;
2、土地、房管部門撤銷登記證明。
四、不征稅認定
耕地占用稅、契稅應實行“先稅后書”、“先稅后證”的管理辦法。為保證稅收政策的正確執行,對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及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其占用的耕地(含其他農用地)及轉移土地、房屋權屬過程中屬于不征稅的情形(附件5),由地稅機關認定并出具不征稅證明。
(一)申請。納稅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稅局設置的征收窗口提交不征稅申請。按照地稅機關的要求填寫《不征耕地占用稅(契稅)政策界定申請審核表》(附件6),并提供占用耕地(含其他農用地)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有關相關證明資料等(附件2)。
(二)受理審核。征收窗口人員對于納稅人提供的《不征耕地占用稅(契稅)政策界定申請審核表》及相關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申請表各項內容填寫是否正確,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對符合不征稅政策規定的,審核人員在申請表上簽字并打印《不征收契稅(耕地占用稅)證明》(附件7),加蓋征稅專用章交納稅人;對不符合不征稅政策規定的,審核人員應在減免稅申報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后轉交受理人員加蓋業務受理章,由受理人員告知納稅人轉入稅款征收程序。
五、票證使用及管理
“耕契兩稅”按不同征收情況分別使用《稅收通用完稅證》(耕契,五聯)、《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耕契,四聯單)、《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匯總繳款書》四種票證,其中新增的《稅收通用完稅證》(耕契,五聯)、《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耕契,四聯單)應按照《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并進行管理。對于“耕契兩稅”的免稅證實行按月核銷。對于耕契兩稅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因第五聯用于耕契稅貼證造成憑證缺失無法結報繳銷的,可由征收人員征管信息系統相應模塊中打印電子數據清單替代。如果第六聯(存根聯)需要保存的話也可打印電子數據清單替代。
六、統計分析應用及檔案管理
征收機關應定期對征收及減免稅情況進行匯總,填報有關統計分析報表。各級地稅機關要利用契稅、耕地占用稅征管中獲取的有關信息,推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耕地占用稅、契稅征管過程中形成的涉稅檔案,依照《福建省地方稅收征管資料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實行。
附件:略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