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發[2009]29號
頒布時間:2009-02-16 16:30:51.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轉發給你們,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對有關問題一并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于財稅〔2008〕175號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人應征收契稅。
二、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適用財稅〔2008〕175號,應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三、凡于2008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企業改制重組并簽訂正式產權轉讓合同而未辦理土地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的,仍按財稅〔2003〕184號及國稅函〔2006〕844號有關規定執行。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