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稅函[2008]298號
頒布時間:2008-12-01 13:39:23.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三明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下放汽車和掛車車輛購置稅征收權限的請示》(明國稅發[2008]7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同意大田縣國家稅務局就地征收汽車類車輛購置稅,請于開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車、驗車場所的準備工作。
二、配備驗車、征收人員并進行崗前業務培訓。
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的要求合理設置崗位,制定操作規程,對減免稅、退稅、補建檔案和更正檔案等業務須經主管局領導審批。
四、及時在有關場所張貼公告,對已在大田縣交警大隊辦理汽車牌證注冊的納稅人,允許直接向原征收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轉籍手續,其他情況則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特此批復。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