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09]49號
頒布時間:2009-02-25 16:24:12.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馬鞍山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下放汽車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權的請示》(馬國稅發[2009]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鑒于你市公安部門已將汽車的注冊登記業務下放至縣級車輛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將汽車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權下放至當涂縣國家稅務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