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了征求意見稿ED/2012/7《共同經營中權益的購買(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的建議修訂)》,這是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作出的一系列狹窄范圍建議修訂中的最新建議修訂。該征求意見稿建議,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合營安排》(IFRS 11)作出修訂,以澄清共同經營者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并》(IFRS 3)及其他相關準則的規定核算屬于業務的共同經營中權益的購買。
IFRS 11及其于2013年1月1日所取代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的權益》(IAS 31)目前均未就共同經營的活動構成業務的情況下,共同經營者應如何核算共同經營中權益的購買提供具體指引。
因此,在實務中產生了差異,而會計結果取決于交易被視為企業合并還是資產組的購買。兩種方法之間的差異包括是否確認商譽和遞延所得稅,以及購買相關成本應予以資本化還是確認為費用。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委員會對該問題作出了初步考慮,其在確定建議對IFRS 11的修訂之前,曾考慮建議對IFRS 3作出年度改進或制定應用指南。
該等修訂將澄清,IFRS 3及其他相關準則適用于屬于業務的共同經營中權益的購買。據此,此類購買將按照共同經營者在共同經營中的權益份額,采用IFRS 3中的購買法進行核算,這將導致:
•按公允價值計量大部分可辨認的資產和負債
•將購買相關成本(不包括債務或權益發行成本)確認為費用
•確認遞延所得稅
•確認商譽或廉價購買利得。
該等修訂不僅適用于現存共同經營中權益的購買,還適用于在建共同經營中權益的購買,除非共同經營的構建與業務的構建同時發生。但是,并未就購買方已擁有權益的共同經營中的額外權益的購買提供具體指引。
該征求意見稿同時建議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首次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1)作出相應修訂,以擴展并澄清附錄三中的企業合并豁免規定,從而使得此類規定包含過去發生的共同經營中權益的購買、且該共同經營的活動構成一項業務的情況。
為避免使用事后知識的情況,有關修訂一旦如期定稿,僅要求在未來適用基礎上予以應用。
ED/2012/7的征求意見截止期為201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