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發生變化、簽字保代出現變更,必須提交專項說明。監管部門近期發布通知,明確規定在上發審會之前變更簽字保代等中介機構信息的在審企業,必須補充提交專項說明等資料。
變更中介需專項說明
為保證預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充分、完整,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近期發布《關于首發在審企業補充預披露事項的說明》,就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申請補充預披露工作程序作出安排。
監管部門要求,預披露后至發審會會議公告前,發行人發生更換簽字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會計師事項的,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按照《關于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和《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8號——關于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處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向證監會發行部綜合處報送相關說明資料。
預披露后發生審計報告超過有效期的,監管部門要求發行人、保薦機構、會計師應按相關規定重新提交相關申請文件,發行人、保薦機構應同時報送更新財務數據后的《補充預披露稿》。預披露后,發行人發生除財務資料過有效期以及變更中介機構和簽字人員外其他重要信息的,經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研究確定需補充預披露的,亦應及時更新已預披露的申請文件并履行補充披露手續。
更換簽字人員需說明具體原因
據了解,在變更事項中,最多的一種情況是因個人跳槽而導致的簽字人員變動,如保代跳槽等。為此,監管部門要求,對于變更中介機構簽字人員的,除發行人和相應中介機構需出具專項說明外,還需說明簽字人員變更的具體原因等內容。
規定明確要求,變更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說明應當包括更換中介機構的原因、是否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新出意見與原有意見是否存在差異等內容,更換后的中介機構重新出具的文件作為專項說明的附件,發行人、保薦機構應同時報送更換中介機構后的首發招股書(申報稿)電子版一份。
變更簽字保代、簽字律師或簽字會計師的,專項說明還要包括更換后人員有關情況、更換后人員是否為原項目組成員、是否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新出意見與原有意見是否存在差異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