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15日公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公開轉讓,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后股東可以超過200人。非上市公眾公司在準入上,不設財務門檻,沒有盈利指標要求,不設類似發審委組織,也不實行保薦制。非上市公眾公司只允許私募發行,不允許公開發行,限定每次發行合計不超過35人。
根據《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準入、定向發行和持續監管等制度安排上,與公開發行并上市有比較大的差異。在具體的審核工作中,證監會對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等不做實質性判斷,重點審查公司治理是否規范以及是否按照信息披露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了所有相關信息,真正建立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合規性審核。
為嚴格防范風險,非上市公眾公司只允許私募發行,不允許公開發行,禁止向一般社會公眾發行股票,并嚴格限定發行對象和人數。對于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限定每次發行合計不超過35人。
《辦法》建立了儲架發行制度。針對部分企業項目投資分批投入、時間跨度較長的特點,監管部門一次性核準其發行申請,公司應在3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且發行數量不低于總量的50%,其余可根據項目需求分次擇機募集資金,自核準之日起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即可。
《辦法》還建立了快速融資豁免制度。為適應企業小額、多次、快速融資的需要,對定向發行后股東累計不足200人的或者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于1000萬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不要求其向監管部門申請核準,可自辦發行、事后備案,為企業小額快速融資建立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