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穩步推進通用分類標準的擴大實施,財政部于近日下發《關于地方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的通知》(財會[2012]4號),決定在首批通用分類標準實施的基礎上,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方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實施通用分類標準。
2012年實施通用分類標準的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為: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蘇、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云南、陜西和新疆,通知要求實施通用分類標準的企業須會計基礎工作扎實、信息化水平較高。同時,鼓勵其他省(區、市)在自愿的基礎上組織本地區國有大中型企業參加實施。
財政部要求實施企業應當遵循通用分類標準及其指南和《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編報規則》的相關要求,同時參考《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講解》,編制XBRL格式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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