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發行人的信披行為,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訂)》(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并于昨天(8日)發布,此前2009年9月發布的《指引》同時廢止。
在新《指引》中,進一步要求披露“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以表格形式逐項列明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增加的股份數量、占首次公開發行后總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其中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應分股東列明所持股份數量和占首次公開發行后總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另外,在對股票發行情況的披露中,也作出更細致的要求,例如發行人應披露的發行后每股凈資產,要求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歸屬于發行人股東的凈資產與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凈額的合計數和本次發行后總股本計算。
在定期報告披露期間刊登上市公告書的發行人,新《指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書中已披露當期定期報告的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的,上市公告書中不需再次披露;在招股書中未披露的,可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未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的,應在上市公告書中按相關規定披露業績預告,并在上市后按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當期定期報告。
相關法規鏈接: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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