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上海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上海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等相關規定,近日,上海市財政局發布《關于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差額征稅會計處理的通知(試行)》(滬財會[2012]8號),對上海市部分企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做出規范。
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額)
“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照確認的服務收入)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減的增值稅額)
“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文件另外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額)
“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照確認的服務收入)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減的增值稅額)
“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其他按照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比照上述處理。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如對上述事項制發新的規定的,以財政部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