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創業板上市公司、各會員單位:
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告〔2011〕29號的相關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債券”),現就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提供轉讓服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中國證監會同意非公開發行的債券,可申請在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轉讓。
二、債券發行人應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向本所報送申請文件及履行相關義務。
三、投資者認購債券的數量應不低于5000張。
四、債券轉讓的申報、成交確認、信息披露等應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五、本通知由本所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