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并開征意見。
辦法規定,對購買(充值)記名卡和一次性購買(充值)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單位或個人,發卡企業應進行實名登記,包括購卡人購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時間、地點、卡號、金額等信息,相關信息需保存5年以上。
另外,單張記名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含),單張不記名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含)。
據悉,商務主管部門將通過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平臺接收與本辦法有關的舉報和投訴。
1萬以上需用身份證實名登記
辦法明確,對購買(充值)記名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單位或個人,發卡企業應進行實名登記。對個人購卡(充值)的,發卡企業應核對購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聯系方式。
對單位購卡(充值)的,應核對單位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單位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對代理購卡(充值)的,應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聯系方式。對通過合法支付機構為購卡人開立的網絡實名賬戶購卡(充值)的,應留存支付機構名稱和網絡實名賬戶賬號。
對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發卡企業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不得收取現金。
單張記名卡限額5000元
辦法規定,單張記名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含),單張不記名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含)。記名卡可掛失,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卡不能掛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發卡企業應在實體卡卡面上載明預付卡名稱、發卡企業名稱、面值、卡號、持卡人注意事項、聯系方式等,不記名卡還應標明有效期。
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應提供激活、換卡服務;對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應換發新卡。發卡企業終止受理未到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允許持卡人免費贖回預付卡資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