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3號),對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做出相應調整。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發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藥食兩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文件規定,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一)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1.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文號;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發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上述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過80%(含);發酵酒為酒基是指酒基中發酵酒的比重超過80%(含)。
上述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相關法規:
《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3號)
其他酒是指除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種酒。其征收范圍包括糠麩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復制酒、果木酒、汽酒、藥酒等等。
復制酒是指以白酒、黃酒、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種配制酒、泡制酒、滋補酒等等。
《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
三、關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稅問題
對企業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復制酒"征稅,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其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對以黃酒為酒基生產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