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10日發布的《關于做好公司債券發行人2011年中期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債券,均應當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期報告的披露工作。發行人無法在該期限前完成本期報告披露工作的,應當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書面說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遲披露的最后期限。
通知規定,公司債中期報告內容應包括發行人上半年財務會計狀況、已發行債券兌付兌息是否存在違約以及未來是否存在按期償付風險的情況說明、債券跟蹤評級情況說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訴訟事項以及已發行債券變動情況等內容。
通知強調,公司債券上市推薦人應根據《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有關規定,確保債券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其所擔負責任的性質,并承擔《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規定的責任,督促債券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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