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作出明確。
公告明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下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稅。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公告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
公告提到,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