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水利部日前印發的《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中央分成水資源費全額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財政部農業司有關方面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中央分成水資源費是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繳中央國庫的水資源費。中央分成水資源費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和注重實效的原則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配及相關標準制定,取水許可的監督實施和水資源調度,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資源信息采集與發布,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等方面。中央分成水資源費實行項目管理,分為中央本級項目和地方項目。中央本級項目是指納入水利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部門預算的項目;地方項目是指水利部確定的由地方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支持。
財政部農業司有關方面負責人解釋說,中央分成水資源費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辦公費、設備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專用車船費、燃料動力費、交通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宣傳獎勵費、勞務咨詢費、委托業務費、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等。財政部、水利部明確規定,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不得用于下列支出:項目承擔單位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福利等;一般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修建樓堂館所;彌補經營性虧損和償還債務;其他與本辦法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兩部委還明確,中央本級年度實施項目由水利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分別組織申報、實施。地方年度實施項目由水利部商財政部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預算控制數;省級水利、財政部門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每年4月30日前聯合向水利部、財政部申報;水利部負責組織對地方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報財政部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