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來, 1993年12月、1999年10月進行了兩次修訂。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會計工作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特點,部分條款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為此,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西安社區黨總支書記章聯生領銜向大會提交議案,建議修改會計法。
章聯生認為,會計法對會計監督職能的界定與現實相沖突。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會計人員代表政府監督企業經濟活動的做法逐步暴露出許多矛盾:會計人員并不具備監督者應有的獨立地位,其利益從屬于所在單位,無法行使對所在單位、尤其是單位負責人的監督;會計人員因履行監督職責而出現的諸如被打擊報復等實際問題,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工作中都缺乏有效保障措施,使會計人員處于兩難境地。從現實看,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的監督職能事實上已名存實亡。在市場經濟新形勢下,應將會計人員原來承擔的“監督”職責重新定位于“控制”職責,即會計人員除進行會計核算外,應當以單位經營管理目標為依據,對單位的經濟活動實施內部控制。
“眾所周知,會計信息失真給社會帶來了嚴重危害。會計法雖然在總則第三條將'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作出立法宗旨加以規定,但缺乏對'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含義的法律界定。會計法應對'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作出必要的法律界定。”章聯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