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強化稅源監控,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21號)。
文件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文件要求通過嚴格非正常戶認定管理,開展非正常戶公告,實施非正常戶追蹤管理,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等方法進一步加強非正常戶管理。
文件還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含本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營業稅的,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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